肥城土豆今天最新价格(商户进价1.2元土豆卖2元拟被罚30万)

2024-04-24 02:40:18

执法人员认为,王三十豆经营部利用其经营规模优势,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情节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拟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据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全力保障我市管控期间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平稳有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在持续开展执法检查,不断稳定防疫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秩序,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一、进价1.2元/斤的土豆销售价格从1.4元1斤涨至2元1斤,最高进销差价率达66.66%,经营者被罚款30万是否合理,继“5斤芹菜被罚6.6万元”之后,黑龙江大庆一经营者卖2元一斤土豆拟被罚30万的消息再次引发网友热议。据报道,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农批城内王三土豆经营部存在哄抬物价违法行为。经查,该经营部进价1.2元1斤的土豆,售价从1.4元1斤涨至2元1斤,最高进销差价率达66.66%。

二、与此同时,记者联系大庆市王三土豆经营部,经营者王先生称,30万元的处罚对自己不是一笔小数目,执法人员在店内对其作出了这个处罚,他不太认可这个处罚,觉得不公平。他说,门店现在正常经营,只销售士豆,店面租金为6万元一年,他曾以2元一斤的价格卖出了4千多斤土豆,当前还未交罚款,可能准备去市监局交涉。据消息,联系到大庆市市场监管局,对于此次罚款,一工作人员表示:“他是批发商,根据黑龙江省应对新冠病毒感染指挥部发布的司法公告,要保障新冠病毒感染期间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严厉打击哄抬物价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公告内要求,购销差价超过30%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哄抬物价行为依法行动,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

三、此外,该工作人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40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有下列推动商品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没收所得的,处5万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是合理的,并且这是保障民生的重要依据。在病毒初期把价格控制住,百姓买菜才能便宜,不从源头来打击的话到中端、后端(价格)那不越涨越高吗?”该工作人员回应道。

批发价,涨那么多,看到不少人提到上海病毒期间土豆有5块钱甚至10块钱一斤的,这里要说下上海如果已公司为主体大规模采购过生活物资发给员工的,应该会知道,上海这边批发价是基本没有怎么涨的,上海的蔬菜包肉包贵其实很多根源上的价格上涨是在运输上面,租了两辆送货卡车(一辆冷链送肉)一辆送菜,百人左右的物资,两辆卡车的包车费是远比蔬菜肉蛋的本身价值要高的。采购物资才2万,运输费5万+。

四、平时买的高价包其实这个运输费是占了大头,哪怕没有抬价,送到手里涨价两倍倒还真不是批发和发货那边的问题。(这里暂不讨论最难那两周那种nn倍的人)目前已知这个人的土豆批发量是用几十吨打底来计算的,所以这个罚款还真不一定高了。符合法律法规,但基于东北收入情况和土豆价值来说过重,此外对于哄抬物价定义,存在严重的多重标准。哄抬物价是指售卖价格超过一定标准的违法行为,会予以一定的处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购销差价额超过百分之十五的,就已经是违法行为,会被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且可以并处最高五倍的违法所得的罚款。如果哄抬物价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会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提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围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诚仍继续围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所以首先1.2元土豆卖2块钱所谓的"哄抬物价",甚至三十万罚款都是有法律法规的支持,但是不符合常理和实情。如果按百分比来算,一斤土豆1.2卖2块价格提了66.67%,但是按照实际金额,-kg土豆才TM的赚1.6元,卖一吨才赚1600块钱。

在上海封的那段时间,我们也就只能买十个左右的十斤蔬菜包。而对于一吨土豆来说是啥概念?就大货车拉小半车。然后TMD罚款罚三十万,300000元要卖187.5吨的土豆才能赚回来,这TM要拉60多车土豆,真的是离了个谱。如果说哄抬物价,上海病毒才叫真的哄抬物价,但是哄抬物价那么多人,最后惩处的才多少人,别说两块钱一斤了,当时我们买的都TM的10块一斤的土豆,也没见卖这种土豆的商家被处罚。赤裸裸的双标,我想应该是东北与上海的监管部门对土豆的理解不同吧!

当然,立法者可能也感到委屈。当初不是你们这些消费者感觉不安心吗?我们如此规定,不都是为了你们的安全着想吗?但是,立法者其实应是与具体利益保持一定距离的,它不仅要代表消费者,也要代表生产经营者,它需要在各种利害关系中作出适当的平衡。而这平衡术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遵循法的基本原理。立法过分偏重于消费者的情感,而忽视违法生产经营的实际样态,这是明显不妥的。在任何社会,“重典”均为下策,实属无奈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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