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女高中生拒绝搭讪被殴打 警方已介入调查

admin 阅读:97 2024-11-01 15:09:00 评论:0
河北保定市曲阳县发生了一起女中学生就餐时拒绝搭讪被围殴的事件。据曲阳县教育和体育局回应,公安部门已介入处理。保定市相关部门也表示正督促县里尽快解决此事。“平安曲阳”微信公众号通报称,2024年10月29日19时许,曲阳县一饭店内发生一起寻衅滋事案。嫌疑人张某某(男,18岁)、胡某某(男,16岁)、李某某(男,18岁)向同在饭店就餐的高某(女,16岁)、李某某(女,16岁)、杜某某(女,16岁)、夏某某(女,16岁)索要联系方式未果后,实施殴打,导致高某、李某某等人受伤。伤者已住院留观,伤情稳定。公安机关迅速开展工作,锁定身份,将3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目前,案件正在依法侦办中。一名被打女中学生表示,她与另外三名女同学两天前的一个晚上在当地一家餐馆用餐时遭到多名男子搭讪,她们明确拒绝后被对方殴打。事发餐厅的一名工作人员证实了这一事件。记者致电曲阳县公安局核实此事,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以县委宣传部的答复为准。曲阳县教育和体育局透露,公安部门已介入并正在处理,局领导已与公安部门对接,具体细节暂不掌握。保定市相关部门人士表示,已关注到此事,并正督促县里尽快解决。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介绍,根据公安机关办理治安、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在相关被害人完成医疗救治后,公安机关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伤者伤情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果显示构成轻伤以上级别,施暴者可能面临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胡磊还提到,《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若施暴者属于“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的情形,同时具有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形,还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加重情节。若故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同时符合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被起诉,将择一重罪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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