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真题(怎样准备2016年司法考试)

2024-04-17 19:42:54

在司法考试大军中,零基础考生占了很大比例,这部分考生由于没有接受法学相关教育和系统地法理、法律思维训练,面对司法考试驳杂的考查范畴,浩如烟海的繁重知识点,往往手足无措,不知从何复习,如何突破提升。鉴于此,独角兽网校基于八年来积累的司法考试培训辅导优秀经验和技巧,特别是对于零基础考生的实际情况和迫切需求的精准把握,精心设计、量身打造零基础考生司法考试通关战略的个性化定制体系,成功帮助众多零基础考生顺利通关。

为帮助更多的零基础考生,排解他们心中的疑惑,坚定信心、下定决心参加司法考试,为法律人梦想,为法律事业,迈出坚实的一步,独角兽网校隆重推荐并分享这款契合零基础考生的个性化定制复习方案。

基础入门及全面梳理(2016年10月起——2017年3月初)

基础入门集中一天进行,重点在于全面认识司法考试,所涉及的科目,所考查的范围及其对应要求,命题趋势的把握,以及涉及的十五门课程各自的知识点整体框架,等等;熟悉司法考试,认清考查倾向,形成初步认知,为下一步基础全面梳理阶段的学习做好心理准备和粗略知识框架准备,并形成一定的复习预期,即带着这种粗略的知识框架图对基础全面梳理层面所要实现的预期效果做到心中有数。总体要求就是:

1.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认知司法考试,系统性、整体性熟知并理解命题趋势;

2.及时总结自身学习效果,找出自己的优势和不足,并最大限度发挥优势、弥补不足;

3.全面熟悉十五门科目基础知识,初步形成整体的知识框架。

基础全面梳理阶段重在熟知各知识点,整体把握各科目的特点,不要求对所涉知识点达到全面深入理解把握的高度,切忌在这一阶段过多浪费时间,尽量加快复习节奏,实在难以完成的,则时间到2017年3月初时要果断进入下一阶段的复习。复习的同时,要配套练习真题,及时检验复习效果,并根据检测结果相应调整复习安排。

对于零基础考生来说,考查范围广,知识点繁多,难度较大的民法、刑法、行政法及其所对应的三大诉讼法等应该首先进行全面梳理,注重综合运用能力的培养。这部分分值几近三百分,理应成为复习中的重中之重。对这部分内容要提前准备,先难后易,敢啃硬骨头,下定决心全面、系统梳理、规整民法、刑法、行政法及其对应三大诉讼法,不但可以整体提升成绩,更可以树立强大的应考自信。

复习过程中要有意识地形成法律思维,通过对基本知识、基本法理的理解和把握来系统培育法律思维。多思考法律这么规定的背后法理支撑,为什么如此规定,以此进一步夯实基础。

系统巩固,突破提升(2017年3月初——2017年7月初)

法律的学习过程给人以枯燥、艰涩甚至死记硬背的观感,尤其对于准备司法考试的考生来说;实则并非如此,重在找准学习方法,注重思维训练,如此不但可以培育深入学习的兴趣,而且使得学习效率倍增。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所指的学习方法是法律思维的养成与强化,全面、系统地训练自身的法律思维与逻辑。在这个基础上,枯燥、艰涩将代之以运用法律思维深入分析、深入思考并判断、解决问题,这个过程将充满着乐趣与成就感。法律思维的逻辑模式形成,并不需要特别背记一些内容,而是深刻把握其内在法理后便可迎刃而解、水到渠成。法律思维的养成,在面对一些法律相关问题时,可以实现“短平快”的成效,迅速、精准、高效的提炼出其核心与实质,使得解决路径更加条理化、清晰化、明确化。法律事实、法律适用、结论的三段论模式烂熟于心,补齐三段论更能彰显问题解决的逻辑性,以及大小前提和结论间的清晰逻辑联系,也更容易发现问题并予以修正。

另外,要注意心态调适,复习过程肯定会有情绪上的变化,甚至不乏越来越难以定下心去梳理知识点,更对做真题产生逆反,愈发感觉掌握的知识点甚少,很多难点都没有吃透,难以应对司法考试。首先这种心态变化是正常的,但同时也是大可不必的,放松身心、排除干扰,多作正面暗示强化司考自信。

这一阶段的核心要求是:

1.对于重点、难点、高频考点、易错、易混等知识点,要及时做好相应总结;

2.注意排查各科目知识点盲区,及时发现并尽快解决;

3.注重比较,如三大诉讼法间的比较,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的区别及联系。

经过第一轮的复习,大致了解了各科目基础知识及其各自知识框架,也基本上能够判断出哪些知识点仍然存在模棱两可,哪些知识点根本没有学透、理解透,哪些知识点容易出错,哪些知识点容易混淆,等等;在这个基础上,进行针对性的强化提升。

该阶段要把各科目进行全面深入复习,要实现各个击破。每个学科都不要放过,并对基础知识予以全面巩固。

其一,系统梳理各科目知识结构,总结出相应知识体系。

其二,突破重点,排查盲点。通过系统复习,整体知识框架已基本熟知,然而对于一些重难点仍存在很大障碍,这就需要及时予以突破并解决,要有目的地对重点特别关注,要反复学、反复练。当然,对于很多理论上存在分歧,实务中也多有不同判例的,无需过度耗费精力,不宜把时间浪费在这方面。另外,要及时排查盲点,每复习三天后对于进一步复习或真题训练中遇到的知识点,与前面一些知识点产生相应联系,但却没有印象,这时要快速对这一知识点进行排查,不留下盲区。

其三,真题精做,反复揣摩。要反复练习真题,明确其考查知识点,通过对近五年来真题中相同或类似知识点的考查,分析其考查趋势,强化对未来考察这部分内容时的做题精确率。通过对知识点的贯穿、比较、联想,全面提升综合运用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法条与论述专项突破(2017年7月初——2017年8月初)

在前两轮复习的基础上,根据复习实际出发,汇总出所涉的相关法条,尤其是重点、难点、易错易混点、高频考点等相关内容所及的法条上,进行全面强化理解、把握。

论述方面,强化训练答题思路、答题速度,注重对知识点的深刻把握,注意运用法律思维去分析,尽量用法言法语,用语争取简洁明了,结论明确不模棱两可。

全天候司考实战演练(2017年8月初——2017年8月下旬)

工具:兽题库www.shoutiku.com

此一阶段应当强化答题技巧,主要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区别对待,分步突进

对于卷一、卷二、卷三、卷四要予以区别对待,根据其考查特点与相关知识点的分布,卷一、卷四可对高频考点进行突击强化背诵记忆,卷二、卷三重在对涉及的重点、难点、必考点、热点等进行系统梳理、简化记忆,主要是予以理解。尤其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方面,“四个全面”的内在逻辑联系与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相互贯通、一体化方面,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与依宪执政、依法行政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内容方面,都能与卷四论述题中相关的予以考查的部门法原则性内容相联系,这些都可以互相交叉、互相联系予以背诵记忆,同时强化运用。

卷二、卷三短期提分的可能性要低于卷一、卷四的预期,但也并非没有机会。在系统梳理、简化记忆的基础上,理顺了法律思维与逻辑,快速提分也就在那关键的一刹那。即便对相关知识点完全没印象,依据形成的法理思考与分析尤其是法律思维的作用,基本也可快速选择正确的答案。

另外,注意合理分配单选、多选、不定选的时间占比,可在做真题的过程中予以把握并调整。单选题要尽量压缩时间,多给材料型题干留出时间。

带着问题读题干,注重法律思维

不管是客观题(材料型题干)还是非客观题的论述题,为了提升阅读效率与答题精准率,都应该先快速扫一眼选项或提问的内容。对于客观题,非材料型的题干,快速定位题干的要求,并快速选出符合要求的选项,尤其要注意“可以”与“应当”的区别,“但书”的问题,刑法中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的问题,民法中责任竞合的问题,这些小问题经常会被忽略掉,也是最容易出错的地方,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不能让白拿的分跑了。

对于材料型客观题,应该快速看问的是什么并快速扫一眼备选项,带着粗略的印象读题干材料,快速精准锁定关键词,快速回忆与此相关的知识点并及时进行分析,注重运用法律思维进行思考、分析并判断,从而第一时间找出正确选项。

非客观题的论述题,也就是卷四而言,对于第一道题和第七道题需要结合材料与所问精准锁定曾背诵记忆的相关内容。这方面工作做好后,具体作答上,第一步,把要点列出,尤其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关键词,证据运用及要求,刑事司法方面对公检法的要求,等等关键要点。第二,根据要点间的逻辑联系予以布局,层层递进,并进行一定的展开,大体采取总分总模式。第三,总体要体现一定的逻辑性,注意逻辑自洽。名师直播录像 www.dujiaoshou.cn/zhibo/index.php?dopost=dianbo

对于其他题,基本是先回答结论,也就是采用倒置的三段论模式。第一步,直接给出所问的结论。第二步,点出相关法律事实或其他事实。第三步,给出法律依据,也就是法律适用。不需要援引具体法条具体内容,只要大致意思符合即可。当然有能力在规定的时间内回答的圆满完美更好。同样要注重法律思维与法律逻辑,结论可以不正确,但论证一定要条理清晰、自圆其说,也就是逻辑要自洽。

此外,总体上要追求尽量简明、精要,直指核心与要害,考虑到时间问题不需要长篇大论。

快速提分,冲刺强训(2017年8月下旬——2017年9月考试)

到了临近考试阶段,全面回顾前几轮复习中予以总结的相关内容,系统梳理自身的知识薄弱点、易错点、易混点,强化训练高频考点、热点、重点、难点,反复回顾错题集,集约化、规模化解决最容易出错的知识点。

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上文提到的“系统梳理自身的知识薄弱点、易错点、易混点”“强化训练高频考点、热点、重点、难点”“反复回顾错题集”三方面外,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可快速翻看一遍前面几个阶段复习涉及到的十五门课程教辅内容,这有助于全面贯通、理顺、对接各知识点,尤其是高频考点,解决前期碎片化学习、做题过程中的知识点零碎化问题,形成系统、整体的认知并予以强化。

9.卡尔·马克思说:“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关于马克思这段话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从性质上看,有民主的法律,也有专制的法律

B.在实行民主的国家,君主或者国王不可以参与立法

C.在实行专制的国家,国王的意志可以上升为法律

D.实行民主的国家,也是实行法律至上原则的国家

答案B

考点法的本质

解析选项ACD说法正确,选项B说法错误。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故在实行专制的国家,国王的意志可以上升为法律。同样,在实行民主的国家,君主或者国王也是可以参与立法的。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从法官裁判的角度看,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条文规定的内容( )

A.条文涉及法的渊源

B.条文规定了法与政策的一般关系

C.条文直接规定了裁判规则

D.条文规定了法律关系

答案A

考点法律条文

解析本题选项A符合条文规定内容。“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其内容反映的是法官在进行裁判时“依据选择”的适用,而非法与政策的一般关系。其规定法官进行民事活动裁判时,首先应有法必依,在法律空白的情况下,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是中国当代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而国家政策是中国当代我国法律的非正式渊源。故该条文涉及法的渊源。

11.2003年7月,年过七旬的王某过世,之前立下一份“打油诗”遗嘱:“本人已年过七旬,一旦病危莫抢救;人老病死本常事,古今无人寿长久;老伴子女莫悲愁,安乐停药助我休;不搞哀悼不奏乐,免得干扰邻和友;遗体器官若能用,解剖赠送我原求;病体器官无处要,育树肥花环境秀;我的一半财产权,交由老伴可拥有;上述遗愿能实现,我在地下乐悠悠。”

对于王某遗嘱中“我的一半财产权”所涉及的住房,指的是“整个房子的一半”,还是“属于父亲份额的一半”,家人之间有不同的理解。儿子认为,父亲所述应理解为母亲应该继承属于父亲那部分房产的一半,而不是整个房产的一半。王某老伴坚持认为,这套房子是其与丈夫的共同财产,自己应拥有整个房产(包括属于丈夫的另一半房产)。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王某老伴与子女间的争议在于他们均享有正式的法律解释权

B.王某老伴与子女对遗嘱的理解属于主观目的解释

C.王某遗嘱符合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要求

D.遗嘱中的“我的一半财产权”首先应当进行历史解释

答案C

考点法律解释

解析选项A错误。王某老伴与其的子女和老伴在遗嘱的内容上存有理解上的分歧之间的争议在于房产如何分配,但争议焦点不是双方均有而不是他们双方均有正式的法律解释权。

选项B错误。王某老伴和与其子女对遗嘱各自的理解属于文义解释,而非主观目的解释。

选项C正确。王某过世前立下“打油诗”遗嘱的行为是在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作做出的,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选项D错误。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之间有一个位序或位阶关系,现今大部分法学家都认可下列位阶:(1)语义学解释;(2)体系解释;(3)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4)历史解释;(5)比较解释;(6)客观、目的解释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之所有具有不同的功能,是因为它们各自指出了在法律解释中考虑的因素不同或提出问题的视角不同。据此可知,本题中,遗嘱中的“我的一半财产权”首先应当进行的是文义解释,而不是历史解释。

12.中学生小张课间打篮球时被同学小黄撞断锁骨,小张诉请中学和小黄赔偿1.4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2被告对原告受伤均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毕竟为小黄所撞伤,该校的不当行为也是伤害事故发生的诱因,且原告花费1.3万余元治疗后尚未完全康复,依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被告各补偿3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

A.法院对被告实施了法律制裁

B.法院对被告采取了不诉免责和协议免责的措施

C.法院做出对被告有利的判决,在于对案件事实与规范间关系进行了证成

D.被告承担法律责任主要不是因为行为与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

答案C

考点法律证成和法律责任

解析选项A、B错误。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本题本案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小张的损害虽然是有小黄直接造成,但小黄对此因为缺乏伤害的主观故意,而不构成侵权。其被告不存在违法、违约的行为,法院酌定判决其被告各承担3000元的补偿费是基于公平原则的法律规定,故不属于法律制裁。

选项B错误。不诉及协议免责,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或者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本案中,受害人向法院起诉了,并不存在不诉免责的情况。另外,受害人也没有与加害人达成同意免责的协议,即也不存在协议免责的情况。也非采取了不诉免责和协议免责的措施。

选项C正确。法律人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无论是依据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所获得的法律规范即大前提,还是根据法律所确定的案件事实即小前提,都是用来向法律决定提供支持程度不同的理由。在这个意义上,法律适用过程即为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本案中,题法院依据公平原则作出了有利于被告的判决,正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案件事实与规范间进行证成的结果。

选项D错误。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题案中,被告小黄的行为与原告小张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虽然法院不是基于侵权判决被告承担法律责任不是基于此,而是但是也是考虑到被告行为与原告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适用公平原则,判决被告向原告各补偿3000元故被告承担法律责任主要不是因为行为与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

13.张老太介绍其孙与马先生之女相识,经张老太之手曾给付女方“认大小”钱10100元,后双方分手。张老太作为媒人,去马家商量退还“认大小”钱时发生争执。因张老太犯病,马先生将其送医,并垫付医疗费1251.43元。后张老太以马家未返还“认大小”钱为由,拒绝偿付医药费。马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考虑此次纠纷起因及张老太疾病的诱因,判决张老太返还马先生医疗费1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 )

A.我国男女双方订婚前由男方付“认大小”钱是通行的习惯法

B.张老太犯病直接构成与马先生之医药费返还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C.法院判决时将保护当事人的自由和效益原则作为主要的判断标准

D.本案的争议焦点不在于事实确认而在于法律认定

答案D

考点法律事实和归责原则

解析选项A错误。习惯的含义很宽泛,既指个人习惯,也指社会习惯,其之所以能够成为法的非正式渊源是因为它是特定共同体的人们在长久的生产生活实践中自然而然形成的,是该共同体的人们事实上的共同情感和要求的体现,也是他们的共同理想的体现。但本题案中,男女双方订婚前“认大小”钱的做法仅是一种习俗,还不能形成广泛的社会认同,故不是习惯法。

选项B错误。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本题案中,仅仅有张老太犯病这一客观情况并不能直接引起马先生之医药费返还的法律关系,还需要结合马先生将其送往医院并为其支付医药费的情况才能引起。因此,张老太犯病还不属于法律事实,其属于“事实构成”。

张老太是在向马先生讨要“认大小”钱时犯病,后来,马先生为其垫付医药费。但马先生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得以张老太返还马先生医药费1000元,张老太的犯病没有与马先生返还医药费直接构成法律事实,其属于“事实构成”。

选项C错误,。公正原则要求综合考虑致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做到合理区别的对待。本案中,法院在做判决时考虑此次纠纷起因及张老太疾病的诱因,是基于公平原则,而非自由和效益原则。

选项D正确。法院考虑到此次纠纷的起因是马先生先行垫付了张老太的医药费,以及张老太是因为索要“认大小”钱时发生争执而犯病才导致后来构成的不当得利,才做了如下判决。法院并非是基于效益原则作出的判决,而是基于公平原则,其公正要求综合考虑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做到合理区别的对待。所以其争议的焦点并非事实的确认而在于法律上的认定。本案事实清楚,因此,争议的焦点并不在于事实的确认,而在于法律对该事实的认定。

14.某商场促销活动时宣称:“凡购买100元商品均送80元购物券。对因促销活动产生的纠纷,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刘女士在该商场购买了1000元商品,返回800元购物券。刘女士持券买鞋时,被告知鞋类商品2天前已退出促销活动,必须现金购买。刘女士遂找商场理论,协商未果便将商场告上法庭。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认识是正确的( )

A.从法律的角度看,“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是一种学理解释权的宣称

B.本案的争议表明,需要以公平正义去解释合同填补漏洞

C.当事人对合同进行解释,等同于对合同享有法定的解释权

D.商场的做法符合“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答案B

考点法律解释

解析选项A错误。从法律的角度看,学理解释是学术性或常识性的解释,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本案中,某商场促销活动时宣称“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是一种法定解释即有权解释,而非学理解释。

选项B正确。本案中,商场对促销活动优惠券的使用所进行的解释有违公平正义原则,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若按照商场的解释就会导致自己当初订立合同时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需要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去解释合同才能填补交易中的漏洞。

选项C错误。享有法定解释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权解释的人,其作出的解释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本案中,当事人对合同进行解释,不能等同于他们对合同享有法定的解释权。

选项D错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包含两方面内容:对于个体而言,一个人主张某一权利意味着负有一定的义务;对于他人而言,某一个体的权利须伴随着他人的义务。本案中,商场的做法不符合“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选项ACD错误,选项B正确。“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不是学理解释。同时其作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商场对它的解释没有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而是有违公平正义的。该商场对促销活动优惠券的使用所进行的解释正是没有基于公平正义原则,所以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按照商场的解释就会导致自己当初订立合同时的目的无法实现。所以需要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去解释合同才会填补交易的漏洞。

15.苏某和熊某毗邻而居。熊某在其居住楼顶为50只鸽子搭建了一座鸽舍。苏某以养鸽行为严重影响居住环境为由,将熊某诉至法院,要求熊某拆除鸽棚,赔礼道歉。法院判定原告诉求不成立。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错误的( )

A.本案涉及的是安居权与养鸽权之间的冲突

B.从案情看,苏某的安居权属于宪法所规定的文化生活权利

C.从判决看,解决权利冲突首先看一个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是否造成对他人权利的实际侵害

D.本案表明,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承担相关联

答案B

考点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的内容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熊某的养鸽权与苏某的安居权之间发生的冲突。

选项B说法错误。首先,我国《宪法》没有规定“安居权”;其次,我国《宪法》规定的“文化生活权利”指的是进行科学研究、文学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不包括安居权。

选项C、D说法正确。本案中,法院判决苏某诉求不成立,是因为两者的权利都受法律保护。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承担是相关联的,两者不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当事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前提是不能干预或损害他人权利的行使。

TAGS:
声明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
2.本站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
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我们编辑修改或补充。

搜索
排行榜
标签列表